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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提议给自己发200万固定月薪被批,公司治理失衡警示员工权益

发布日期:2025-08-18 09:56点击次数:198

一纸200万元的固定月薪提案,犹如一枚深水炸弹,将知名机器人企业伯朗特机器人炸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份提案不仅在董事会内部遭遇压倒性否决,更引爆了其第十大股东君岚投资的公开控诉,直指董事长兼总经理尹荣造涉嫌通过制度设计“掏空”公司、 “羞辱”股东。这起事件,远非简单的薪酬争议,它是一面棱镜,折射出中国非上市及退市公司治理结构中那些被忽视的“黑洞”与多方利益的脆弱平衡。

究竟发生了什么?

事件的导火索是伯朗特机器人于2025年8月7日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其中,《关于总经理固定月工资200万元的议案》赫然在列,提议自2025年8月起,公司总经理的固定月工资为200万元。然而,这项提案以1票同意、4票反对的结果惨遭否决。

紧接着,伯朗特机器人的第十大股东嘉兴君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岚投资)通过伯朗特机器人的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封致全体股东的公开信。君岚投资的代表人李博铮在信中火力全开,直指尹荣造的“罪状”:

“掏空”公司的企图: 李博铮透露,早在2025年7月29日,尹荣造就曾以董事长身份向董事会提交了一项更为惊人的提案——要求未来十年公司全部净利润减去一块钱后的所有资金,作为其个人奖金。这无疑是赤裸裸的“鲸吞”公司资产,而非正常的激励。“羞辱”股东的制度设计: 君岚投资指责尹荣造并非伯朗特的技术创始人,而是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逐步控制公司。尹荣造被控在公司初期利用新三板市场热度进行高估值融资,并安排真正的技术团队与核心管理层减持套现,所得资金几乎全部转入其控制的“荣造一号基金”。随后,他借助该基金的投票权和董事席位安排,完成了对伯朗特治理结构的“私有化”。更甚者,2025年4月,尹荣造修改了公司章程,将第一百零五条变更为“公司董事必须从与伯朗特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在职人员中产生”,这在投资人看来,无异于未经尹荣造同意,股东便无法派出董事代表捍卫自身权益。业绩的“遮羞布”: 伯朗特机器人成立于2008年5月,曾于2014年挂牌新三板,但在2023年4月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公司业绩近年来持续下滑,从2020年的营收4.47亿元、净利润7383.3万元,降至2023年的营收2.01亿元、亏损1.25亿元。2024年业绩虽有所回升但仍处于亏损状态,直到2025年上半年亏损才大幅收窄。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解释提议高额月薪的原因是为了激励总经理消除此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负面影响,实现年度业绩扭亏为盈。然而,在如此惨淡的业绩面前,200万月薪的提案显得尤为突兀和荒谬。

为何此刻爆发?

君岚投资选择此刻“正式出手”,并非一时冲动。李博铮在公开信中明确指出,时机已到——尹荣造控制的“荣造一号基金”在投资人派出的律师帮助下已于近日完成清算,所有投票权已尽数回归原始出资人手中。这意味着尹荣造不再拥有此前借基金包装出的近40%投票权(尹荣造个人持股21.65%,荣造一号基金持股17.55%),也失去了操纵董事会和公司命运的基础。这正是资本方发起反击,力图重建公司治理底线的关键窗口。

这不仅仅是创始人与投资人的“狗血剧”

尹荣造的系列操作,尤其是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委派董事,意图将公司治理“私有化”,这在非上市或新三板退市公司中并非孤例。相较于A股上市公司,这些企业在信息披露、外部监督及中小股东保护方面存在显著的监管空档。

中国资本市场不乏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历史案例。从早年的“德隆系”到近年来的各种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其核心逻辑都是控股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控制权优势,将公司资产或利润转移至自身控制的实体,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伯朗特的困境,与这些历史案例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凸显了在缺乏强有力外部制衡时,创始人权力过度膨胀的风险。

尹荣造或会辩称,高额薪酬旨在激励其扭转公司业绩,修改章程是为了公司稳定和高效决策。然而,在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如此高昂的固定月薪与激励机制的初衷背道而驰。真正的激励应与公司绩效紧密挂钩,而非成为个人攫取财富的工具。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更是对现代公司治理基石——股东权利的公然侵犯,这并非稳定,而是独断。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也可能进一步加剧公司的经营困境,形成恶性循环。

被忽视的“沉默者”员工、供应商与客户:

此次治理危机的影响远不止于创始人和投资方。那些在公司日常运营中默默付出、承担风险的“沉默者”——员工、供应商和客户,他们的命运同样与公司治理的健康与否息息相关。

员工: 公司的剧烈动荡,首先冲击的是员工士气。高管层的“内斗”和“掏空”丑闻,会让他们对公司的未来产生严重疑虑。裁员、薪酬福利不确定、职业发展受阻等风险如影随形。根据知识库信息,企业管理不善会导致员工士气低落、生产效率下降,甚至引发心理健康危机。伯朗特作为一家机器人企业,其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团队和生产工人。一旦员工信心崩溃,核心人才流失,公司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将遭受毁灭性打击。供应商: 伯朗特机器人拥有庞大的供应商体系,其官网甚至公开了2025年上半年累计向人民供应商支付的近1.5亿元货款明细。在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创始人试图“掏空”资产的情况下,供应商面临货款支付延期甚至坏账的巨大风险。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伯朗特可能无法按时支付货款,这将直接影响到上游供应商的现金流和生存。知识库中“住范儿爆雷”的案例就清晰地展示了公司治理危机如何导致供应商讨债无门,引发连锁反应。客户: 客户对伯朗特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公司信誉将产生严重疑虑。在机器人这种高技术、高投入的领域,客户选择供应商时,公司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是重要考量因素。治理危机可能导致订单流失,甚至引发已签合同的违约风险。

这些被忽视的利益相关方,其权益在公司治理失衡时往往首当其冲。他们的稳定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石,也是衡量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标尺。

监管的“空窗期”与未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伯朗特事件对中国资本市场公司治理具有深远启示。它暴露了非上市及退市公司在股权结构设计、章程约束力、信息透明度以及外部监督机制上的薄弱环节。

当前,中国《公司法》虽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版本,强调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公司民主管理,并强化董监事责任。然而,对于非上市和退市公司,特别是像伯朗特这样曾挂牌新三板后又退市的企业,其公司治理的监管仍存在“空窗期”风险。新《公司法》对公司规模设定了职工董事的条件(300人以上公司应设置职工董事),但对于300人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只要求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这可能导致大量中小微企业成为民主管理的盲区。此外,新《公司法》允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但不设监事会,可能弱化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

未来,监管机构必须填补在非上市和退市公司治理中的空档,探索更有效的监管工具。这包括:

加强公司章程备案审查: 确保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并充分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创始人通过章程“私有化”公司。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即使是非上市或退市公司,也应建立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涉及高管薪酬、关联交易、股权变动等敏感信息,以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强化外部监督: 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发挥“积极股东”的作用。同时,探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提升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健全法律追责机制: 对于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掏空”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应加大法律追责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股权的博弈,不应成为公司发展的桎梏。健全的公司治理,才是企业穿越周期、基业长青的唯一正道。伯朗特事件,无疑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敲响了警钟:在追求技术创新和商业成功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公司治理的基石,否则,再光鲜的“机器人”也可能沦为一场资本的“闹剧”。这不仅仅是伯朗特的问题,更是中国资本市场在高速发展中必须直面并解决的深层结构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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