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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深愍焉,乃下诏曰:“……。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
——《汉书·刑法志》
汉宣帝早年间生活于民间,又曾遍游三辅之地,于市井之中深切体会了民间疾苦,探查了解了吏治得失,正是由于这段难得的经历,汉宣帝深知吏治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繁荣,对于汉武帝以来的一系列弊政更是深有体会。
因此,当操持朝政大权的霍光去世,汉宣帝正式亲政之后,在清除霍氏一党之余,也开始积极推行改革事宜。
在中央朝廷层面,汉宣帝每五日举行朝会听政,亲自过问政事,虽然保留了内朝官辅佐皇帝决策的作用,但却通过剥夺尚书审阅奏疏,允许丞相、御史大夫直接参议朝政等方式,一定程度恢复了外朝的实权,使得内朝、外朝权力更加趋于平衡,从而削弱了内朝官对于决策权的垄断,大大降低了权臣出现的概率,进一步加强了皇权。
在地方郡国层面。汉宣帝认为,郡国乃是朝廷与地方的关键环节,郡守和国相作为各郡和封国的高级官员,在贯彻朝廷政令和治理地方中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郡守和国相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了地方的安宁与否,同时也关系到了国家的治乱兴衰。
所以,汉宣帝对于郡守国相的选任十分慎重和严格,规定先由朝中大臣举荐,然后由皇帝择日亲自召见考核,询问治国安邦之术,考察其能力品行,只有如此方才能够任命,最为典型的便是渤海太守龚遂的任命。
龚遂早年乃是昌邑王刘贺的属官,汉昭帝驾崩后跟随刘贺入京,在刘贺被霍光废黜帝位后,龚遂虽然因为多次规劝刘贺的过失,得以幸免于难,但也因此被剃去头发判处四年徒刑。
汉宣帝亲政以后,鉴于渤海郡附近郡国饥荒频发,地方官员治理不慎,以致黎民不安、盗贼并起,汉宣帝于是决定选拔能力出众者出任渤海太守,丞相、御史大夫皆推荐龚遂可堪一用。于是,汉宣帝亲自召见龚遂,向其询问平息渤海盗贼、治理地方的良策。
龚遂回答道,“渤海遥远,未蒙圣上教化,当地百姓因饥寒所困扰,而当地官吏又不悯恤,这才使得百姓被迫作乱,这就好像幼儿盗窃兵器,戏弄于河畔一样,并非是有意为乱”,在分析了渤海百姓叛乱的根由之后,龚遂看向汉宣帝,问道,“不知陛下打算让我以武力制服?还是以德化安抚?”
汉宣帝原本见龚遂已经年过七十且个头矮小,对其颇有轻视,听了他的分析后,却不禁对其刮目相看,认为其胸中果有大才,于是不再轻视于他,回答道,“我之所以选用有德行之人,自然是打算以德化安抚他们。”
龚遂于是说道,“以德行感化百姓,就像清理没有条理的绳子,不能心急,只能徐徐图之。我希望丞相、御史不要以法令条文限制于我,让我能够见机行事”。
汉宣帝与龚遂一番对答之后,对其才能十分满意,于是答应了他的请求,赐予他黄金后,任命其为渤海太守。龚遂到任之后,立即发布文书嘱咐各属县负责追捕盗贼的官吏,凡手持锄镰等农具者皆为善良百姓,官吏不得过问,而重点打击手持兵器者,同时开放粮仓分给贫民,从而使得郡中盗贼迅速被平定。之后,龚遂又选拔起用德行出众的官吏,安抚和教化地方百姓,果然使得渤海郡日趋稳定。
另一方面,汉宣帝将中央官员的“久任”制逐渐扩大到郡守国相等地方高级官员,所谓“久任”制,就是长期担任同一官职的制度。汉初以来,通常只有中央朝廷的高级官员,才实行终身制,汉武帝以来又将该制度扩大到了侍中、尚书等皇帝的亲信内朝官员,但地方官员却经常予以调整调动。
汉宣帝认为,郡守、国相乃是治国理民的关键所在,是“吏民之本”,如果经常调动就很难被属下尊重,导致上下难以相安,而如果实行“久任”制,那么百姓知道其将长期在职,便不敢轻易欺罔上司,自然就会服从其教化。
因此,即便担任郡守、国相的官员功劳卓著或表现优异,汉宣帝也不轻易提拔调动,而是通常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和赏赐,如颁布玺书嘉奖勉励,或增加俸禄,或赏赐金钱,或拜爵封侯。例如胶东相王成因为安定流民八万余人,治理地方勤勉有功,在考绩中被评为“治有异等”,于是汉宣帝于地节三年(前67年)三月颁布诏书对其予以嘉奖,并将其俸禄提升为了“中两千石”。再如黄霸,汉宣帝在重新起用其为扬州刺史后,因治绩卓著,贤良考核名列上等,同样于地节三年(前67年)受到汉宣帝下诏表彰,并调任颍川太守。此后,黄霸任颍川太守八年,使得郡中大治,汉宣帝再度下诏表彰,并给予“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秩中二千石”的奖励。
按照汉朝定制,郡太守的俸禄最高不过“两千石”,而王成、黄霸却皆被提拔为了“中两千石”的俸禄,已经与九卿相持平。因此,虽然他们的职位没有得到升迁,但政绩却得到了朝廷的肯定,待遇得以大幅度改善,利益得到了保障。
要知道,朝廷高级职位就那么多,官员出缺并非常态,因此即便治理地方卓有成效,也很难获得升迁,此前地方不靖,有很大程度源于地方官员明知升迁无望之下的摆烂,或者醉心于搞关系走门路而疏于治理。
汉宣帝所倡导的这套激励机制,便是为了杜绝官员的摆烂,毕竟汉宣帝给予的奖励,可是关系到了每个官员的切身利益。
当然,“久任”制下,官员也并非没有升迁的希望,只要朝中职位出缺,汉宣帝便会以这些地方官员受到奖励的先后、次数、多少,依次挑选补任,如黄霸后来便得以出任丞相。如此一来,官员升迁完全以政绩说话,也杜绝了地方官员醉心于走关系、走门路的情况,以及朝中大臣培植亲信党羽的可能。
地节三年(前67年),汉宣帝对王成和黄霸的下诏嘉奖,无疑是给后来人树立了榜样,意在勉励天下官员,只要你们用心做事,朝廷自然会给予你们奖励。
当然,在奖励良吏之外,汉宣帝对于恶吏的惩治却也毫不手软,兴于民间的汉宣帝,知道百姓们对于贪腐官员的切齿痛恨,因此亲政之后,立即要求严明执法,惩治不法官吏和豪强,包括大司农田延年在内的大量贪腐恶吏被诛杀。
于是,在切身利益的刺激以及反面教材的惊醒下,西汉的政风吏治得以迅速改善,进而涌现出了大量循吏或良吏,民间矛盾得以大幅度缓解,使得朝廷统治更合人心。吏治的改善,为“昭宣中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史称“是故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
不过,汉宣帝对待官员虽然以执法严明而著称,但在对待百姓方面,却主张施行宽政。
地节三年(前67年)冬,廷尉史路温舒上书汉宣帝,“臣听闻,春秋时齐国曾有姜无知杀死齐襄公之祸,却使得齐桓公因此兴起;晋国发生骊姬之祸,却使得晋文公称霸于诸侯;我朝虽然赵王难以善终,吕氏一族作乱,却也有孝文皇帝为太宗。由此可见,祸乱的发生,往往能够造就出圣贤之人,大乱之后,必然会出现推翻旧制的变革,圣贤之人通常以此昭示上天的旨意。
此前孝昭皇帝去世没有后嗣,昌邑王淫邪悖乱,这正是上天为造就至圣明君开辟道路。陛下如今登上至尊之位不久,与天意正相符合,理应改正前代的失误,以彰显圣德;删减法令条文,解除百姓疾苦,以顺应天意。臣听闻秦朝有十项重大失误,如今仍有一项尚存,即司法官吏的严苛。刑狱乃天下大事,处死之人不可复生,断肢之人难以复原,所以《尚书》有言‘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如今司法官吏却并非如此,他们上下相争,都以用法严苛为贤明,凡是判刑严厉的,便获得‘公正’美誉,而执法平和之人,却往往多有后患。
因此,负责司法事务的官吏,通常都想将案犯定为死罪,这并非因为憎恨犯人,不过是为了保全自己罢了。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受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仁慈圣明之人谁不为此感到悲哀,太平盛世难以到来,都是因为这个原因。
按照人之常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严刑拷打之下,什么口供得不到。于是,当囚犯难以忍受酷刑的折磨时,审案官员便以言语进行暗示,甚至为了坐实案件而干脆告诉犯人应该如何招供,而为了避免遭到朝廷的批驳,更是想方设法使定案的理由充分。如此一来,即使是古代以善于审案定罪著称的皋陶听了,也都会认定该罪犯是死有余辜。
为什么呢?因为屈打成招、罗织捏造的罪行既多且明。因此,俗话说‘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这都是人们对于严刑酷法痛心疾首的悲愤之词。希望陛下能够减省法令,放宽刑罚,如此太平之风才能呈现于当今。”
汉武帝时,因为朝廷征调频繁,百姓困乏,以致穷苦之人纷纷作乱,天下动荡不安。为此,汉武帝不仅重用酷吏,而且命令张汤、赵禹等制定法令,明确规定“明知有人犯法而不举报”和“长官有罪,其僚属连坐”等惩罚性条例,对于那些给犯人定罪过严或者栽赃陷害的官员,往往都能从宽处理;反而对那些宽释犯人的官吏予以严惩,朝廷因此酷吏遍地,法令极为严苛,以至于经常出现狱中人满为患,案卷堆积如山的情形。同时,由于律法过于繁琐,以至于各郡国在引用法令时极为混乱,有时即使罪行相同却处罚各异,而官员们更是利用律法的漏洞谋取私利,索取贿赂。于是乎,有钱有关系之人,即使犯下重罪也能活命,而无权无势之人,即使冤枉无辜也能找到条文将其置于死地。
汉宣帝不仅早年居于民间,就连他自己也曾获罪下狱,对于律法的问题深有体会。因此,在路温舒上书之后,汉宣帝于同年十二月下诏说,“近来,官吏们舞文弄法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都是朕的错误。刑狱处理不当,便使有罪者愈发作恶,无辜者遭受严刑处罚,父子兄弟悲伤愤恨,朕对此甚为难过!先前虽派廷尉史参与各郡的司法事务,但职权小俸禄少,应再设置廷尉平四名,俸禄为六百石,务必使审判公平,符合朕的心意!”
在汉宣帝主张下,朝廷不仅设立了廷尉平四人,专掌刑狱的评审和复核,甚至在每年秋天对当年狱案进行最后审结时,汉宣帝还经常到宣室殿,亲自参与最终的裁决,使得司法的公正性有了保证。
不久,涿郡太守郑昌又上奏章说,“今明主躬垂明听,亲自对刑罚诉讼作最后的判决,即使不设廷尉平一职,司法也自会公正。但是,若想为后世确立规范,则不如从删改、修订法律条文着手,各项律令一经确定,百姓们便知道了怎样才能不触犯国家法律,奸猾官吏也就无计可施了。如今不从根本上加以纠正,而只是靠设置廷尉平予以补救,并非长久之计,一旦朝政疏懈,陛下对判决案狱有所倦怠,则廷尉平将有揽权弄法,成为祸乱天下罪首的可能。”
汉宣帝认为郑昌所言确实有理,不能将刑狱之事全部归结于人治,于是开始着手废除苛法,并设置了治御史审核廷尉量刑的轻重。
地节四年(前66年)二月,汉宣帝为倡导孝道,规定凡祖父母、父母有丧事者,可免去徭役,使其能够收殓送终,尽人子之道;五月又下诏废除了首匿连坐法,“父子之亲,夫妇之道,是出于天性。虽有祸患,仍愿舍身与冒险相救。真诚的爱结于心,仁厚出于自然,这不可违背。从今以后,凡属儿子窝藏父母、妻子窝藏丈夫、孙子窝藏祖父母的,一律不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