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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第五次全体会议
刘少奇同志平反
(1980年2月29日颁布)
刘少奇同志,一八九八年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一九二〇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九二一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党内重要领导职务。文化大革命前任党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
在文化大革命的前夕及初始阶段,由于对党内及国家局势的错误判断,我们认定党内存在一条与中央路线背道而驰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以及一个资产阶级的领导核心。将刘少奇同志定位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的核心成员,以及全国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在此背景下,我们背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了错误的方针与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对刘少奇同志进行了公开且不实的批判与斗争。这一行为最终导致刘少奇同志被剥夺了党中央副主席的职务,实际上也使他失去了国家主席的职位。
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一众反动势力,图谋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其反革命图谋显而易见。他们不仅加剧了刘少奇同志错误认识和错误处理的形成,更借助于窃取的权力,蓄意对刘少奇同志进行政治陷害与人身迫害。与此同时,他们还诬陷众多党政军领导干部为“刘少奇的代理人”,进而将他们一一扳倒。
1966年12月18日,一支特别专案组应时而立。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的亲自操纵与指导下,他们一方面,通过捏造事实、断章取义、逼供信等恶劣手段,拼凑出一整套虚构且牵强附会的材料,伪造证据,并将报告提交至中央。
另一方面,对知晓真相者的陈述进行打压,同时亦对那些被迫提供不实证词者所进行的反复更正内容置若罔闻。至1968年9月,一份题为《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的文件随之提交。
本《报告》及其所附《罪证》,系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期间,面对党中央工作和党内生活极度混乱的局面下,经审议而得以通过的。
在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的公报中,正式对外发布了中央所做出的决议,明确指出“彻底开除刘少奇党籍,并取消其党内外的所有职务”,并强调要持续深入地清算刘少奇及其同伙背叛党、背叛国家的恶劣罪行。
十一月下旬,通过中发〔68〕152号及〔68〕155号文件,相关公报、审查报告及其附件正式发往全党,并通过口头形式传达至广大民众。此举触发了我历史上最严重的冤假错案。
自1966年岁末寒风乍起,刘少奇同志便陷入了隔离与批斗的深渊。在那段艰难的时光里,他完全失去了为自己辩白的权利。
1969年10月,病榻之上,他被迫被押解自北京至开封,遭受“监管”之苦。同年11月12日,他带着满腹冤屈离世,经历了无情的迫害。
自“四人帮”被粉碎以来,党内与党外众多人士陆续向中央提交了建议,强烈呼吁对刘少奇同志的案件进行彻底复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成功解决了众多历史遗留的重大问题,并在明确了一批重要领导人的功过得失后,中央决定于1979年2月,正式委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对刘少奇同志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复查。
现在,这个案件的问题已经逐项调查核实。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审查后,特将复查结果与决议宣布如下:
(一)提及1925年于长沙发生的“被捕叛变”事件,实为一桩引人注目之事。
审查报告揭露,刘少奇同志于1925年11月,假借“养病”之名,未经批准,私自从上海潜逃至长沙。同年12月,他遭到长沙戒严司令部的拘捕。湖南军阀赵恒惕亲自下令“就地正法”,迫使刘少奇不得不屈从于所谓的“生存条件”,进而向敌人屈服,背叛了革命理想。此后,在赵恒惕的指使下,刘少奇携带赵恒惕所赠的《四书》,离开湖南,前往广州。他心怀不可告人的企图,再次秘密重返党内。
经查证,刘少奇同志于1925年寒冬时节在长沙遭受了拘捕。然而,关于他“私自自上海潜逃至长沙”以及“投敌叛变”的流言蜚语,实则毫无根据,纯粹是无端的诽谤。
首先,刘少奇同志的返回湖南,实因病情加剧,系从上海转赴当地接受治疗与休养。
当时,《上海总工会三日刊》、广东《工人之路》等革命报刊,以及长沙的《大公报》均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在上海英租界工部局的《警务日报》情报中,亦有所提及:“刘华(上海总工会副委员长)指出:刘少奇……在罢工斗争中表现得尤为踊跃,目前病情加重,已携带家眷返回湖南。”
所谓“以病为由”、“擅自逃离”的指控,起初不过是原专案组对报刊资料进行误解,凭借主观推测而强加于人;紧接着,他们又仅凭康生于1968年9月17日写给江青的一封亲笔信中片面的一段内容(妄称其“完全可以证实”此事),便草率地予以认定。
此说毫无依据,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得知刘少奇同志在长沙被逮捕的消息后,迅速致电赵恒惕,要求“彻查并予以释放”,此举更是有力地驳斥了“潜逃”之谈,证明其为无端捏造。
其次,继刘少奇同志在长沙不幸被拘之后,得益于社会各界同仁的齐心协力,他最终得以获释。此后,他迁往广州,继续投身于革命事业。
调查结果显示,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消息一经散播,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上海办事处以及遍布全国的各工会组织,以及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等,均迅速发表声明,对赵恒惕进行严厉谴责,并迫切要求其释放刘少奇同志。与此同时,湖南学生联合会携手其他多个团体,共同发布了呼吁书,迫切要求确保刘少奇同志获得释放。
与此同时,刘的亲朋好友及同乡们,联合委托了湖南各界要员洪赓飏(时任长沙禁烟局局长,与刘少奇同志关系密切,且为叶开鑫的姻亲)、叶开鑫、贺耀祖(均为赵恒惕部下师长)以及欧阳振声(湖南省议会议长)等人,以同乡的名义发起营救活动。
在承受着来自各界的巨大压力,并得益于上级的积极协调和联名担保,赵恒惕于1926年1月16日做出了艰难的决定,释放了刘少奇同志,从而结束了这一事件,并最终将其驱逐出境外。
自二月十九日起,刘少奇同志莅临广州,受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热情接待。
那段历史,曾由《工人之路》、《中国学生》等革命出版物广泛传播,并得到了袁素女士(洪赓飏同志的夫人)、李治安女士(刘少奇同志前妻何宝珍烈士的同窗)等多位见证者的确认。
第三,刘少奇同志在遭受拘捕的艰难时刻,始终坚守忠诚,未曾有任何背叛祖国、投敌变节的言行。
审查报告所依据的“投降”与“背叛”之唯一凭证,出自臭名昭著的罪犯杨剑雄——其时任湖南省长署会计——在1952年所供述的一段笔录。
在洪赓飏、叶开鑫等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刘少奇同志终获成功保释。赵恒惕对此发表意见:“即刻责令其离开湖南,切莫在此生事。着我司庶务股为他购置一册《四书五经》,专心致志研读……此为‘交保开释’之安排。”
该段文字指出,刘少奇同志在获得保释之际,实乃被迫踏出国门。而原专案组竟以此事实为借口,将其视作接受“生存条件”及所谓的“投降”与“背叛”的论据,此举无疑是极不合理的。
对于赵恒惕等旧军阀赠送《四书》之举,在当时的封建军阀统治时期,实则颇为常见。
此事件的荒诞程度,以至于当时的新闻报道亦将其称之为“最富滑稽色彩”的事件。
原审查报告未充分考究历史背景,对史实有所忽视。竟仅凭赵恒惕赠送《四书》一事,便妄断刘少奇同志“受赵恒惕之命……重返党内”,此言毫无根据,纯属无端捏造与恶意诬陷。
第四,在原始审查报告中,同样提到了赵恒惕于1925年6月发布的“四斩”反革命布告,以及同年10月对安源工人俱乐部副主任黄静源同志的惨痛杀害。据此推测,刘少奇同志在被捕后,若非屈服于压力,难免会遭遇不测之祸。
经调查,所谓“四斩”布告,系赵恒惕戒严司令部为应对六月初长沙城内流传的关于外国人残害我国工人的谣言,此谣言激起了民众的强烈愤慨,导致一夜之间的骚乱事件。司令部鉴于局势可能进一步恶化,遂紧急发布了该布告。黄静源同志于1925年10月16日,在江西省安源煤矿不幸被赣西镇守使李鸿程所残害;工人群众随后将他的遗体运送至长沙,举行了隆重的葬礼示威活动,并举办了追悼大会。
这些事件与刘少奇同志此后被捕和获释的经历并无直接联系。至于所谓“不投降必遭杀害”的论调,实际上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
所谓赵恒惕曾亲自签署对刘少奇同志执行“极刑”的批示,此说实源于黎泽泰(时任湖南省长署文牍)于1967年8月23日,在极大压力之下所撰写的材料。据其所述,他仅仅是听闻自杨剑雄,而非亲眼所见。而即便在杨剑雄的供词中,亦未提及赵恒惕亲自签署“极刑”批示的情况,故此说法显然缺乏可靠的依据。
第五,审查报告指出,在杨剑雄于1953年被执行死刑之际,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曾向刘少奇同志就相关事项进行请示。基于此,报告推断刘少奇同志对即将揭露其叛变罪行的杨剑雄,实施了所谓的“杀人灭口”行为。
完全歪曲事实。
杨剑雄,昔日恶霸地主,罪孽深重,民愤如潮。解放后,出于对法网的恐惧,他潜逃异地。直至1952年,杨犯终被警方擒获,押归法办。在刘少奇同志未曾知情的情况下,宁乡县人民政府依据其犯下的种种罪行,于1953年1月18日对其做出了死刑的判决。该判决于1月24日得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在审讯环节,杨某供认自己曾参与1924年刘少奇同志被捕后的营救工作。鉴于这一情况,宁乡县公安局秉持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在执行判决之前(即一月二十六日),特意致函刘少奇同志以核实相关信息,并明确要求在十日内通过电报给予答复。
刘少奇同志在1月29日的复电中严正声明,杨剑雄所谓“1924年在长沙营救我脱离牢狱”的说法纯属虚构。事实上,我于1925年在长沙被拘捕,幸赖众多仁人志士的竭力营救,我才得以重获自由。然而,这些经历与杨剑雄毫无关联。杨剑雄的罪行仍需依照你们的裁决进行相应处理。
此类反馈意见纯属常规范畴,对杨某的判决结果并无任何影响或干预。
该事件表明,宁乡县对恶霸杨剑雄实施死刑时,刘少奇同志对此事一无所知。若该判决是基于刘的指令,那么为何宁乡县在判决完成后,还要特意写信来征询意见呢?!
原专案组对此事件定性为刘少奇同志有意“杀人灭口”,实乃无端之冤。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确凿的证据已充分证明,刘少奇同志未曾投降敌人、背叛信仰,因此,有关他因恐惧暴露“罪行”而采取“杀人灭口”行动的说法,无疑是毫无根据的谬论。
(二)文中所述1927年武汉及庐山所涉及的所谓“内奸活动”议题
原审查报告指出,刘少奇同志于1927年大革命的关键时刻,占据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的职务,涉嫌充当内奸,破坏工人运动。其所列举的“罪名”包括:
1.自“四·三”惨案爆发以来,那些沦为日寇的帮凶,充当起了其守护者的角色。
2. 汪精卫与陈公博共谋败类之行,因此,我有幸被任命为“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在担任此职期间,我向敌方献策,意图将武汉工会的中流砥柱调离岗位,并策划解散工人纠察队。
3. 为遮掩其“内奸”的真面目,竟然巧妙地施展了一出假扮被捕的“苦肉计”。
4. 在武汉“七·一五”事变爆发前夕,受汪精卫的唆使,他潜行至庐山,持续从事着背叛祖国的勾当。
经过重新审查与严格核实,所有这些指控均与事实相悖,不是恶意中伤,便是毫无根据的虚构,根本不具备任何成立的可能性。
第一,“四·三”惨案
调查结果显示,自汉口发生那起日本水兵的惨烈屠杀事件以来,刘少奇同志积极参与紧急会议,并亲自主持工会联席会议,在领导和组织民众开展反日斗争的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汉口民国日报》在1927年4月5日的报道中,对此事有着详尽的记录。
在工会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全省总工会的公告中,均向民众发出呼吁,要求大家“严守革命纪律”、“保持秩序,避免动乱”、“严禁破坏日侨房屋”、“严防伤害日本友人”。通过对中共八七会议发布的《告全党党员书》以及1927年4月5日汪精卫与陈独秀共同发表的宣言等历史文献的研究,可以明确这些指示是依据当时党中央的指导思想与斗争策略制定的,而非刘少奇同志的个人决策。
原审查报告不顾事实真相,任意扭曲事实,将当时见诸报端的文告语句拼凑在一起,诬陷刘少奇同志“为日寇保镖”,这显然是对历史的恶意曲解。
其次,关于“出任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实则扮演特务角色,向国民党提供‘工运情报’”以及“向陈公博献策”的疑点。
这一条,出自丁觉群(当时是共产党员,任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部执行委员兼工人部长,一九二八年被捕以后脱党,参加过复兴社,已于一九七八年初病死)一人一九六八年十月六日的“书面交代”,并无其他证据。
经查阅原专案组对丁觉群的审讯档案,发现于1967年9月25日,丁在“监护”状态下提交了一份笔供,并在附信中明确表示:“为了彻底批判和揭露刘少奇,我在撰写此文件时有意突破了事实的界限。”
同年十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期间,丁四次更正其陈述并提交申诉,尤其是在十一月十三日的申诉中,他特别指出:
“首长已向我揭示了真相,我因反戈一击而立下功勋,不仅得以免于追究过去的罪行,否则将面临群众的批判,公安机关的审判,退休金将被取消,甚至可能导致我生命提前终结,遗留下千古骂名。听完训示后,我内心激烈斗争,思潮起伏,整夜未能入眠。”
1968年10月6日的“书面交代”系此后根据原专案组的指示所伪造。
再次翻阅了丁于1972年被释放返乡后的日记,内中记载道:
“我仅言及党内我接受刘的领导,却未提及陈独秀掌权的党中央对我所下达的指令,亦未提及湖北省委书记张国焘亲自向我传达的指示。这样做,正是为了让刘贼无处遁形,而我则心甘情愿承担起一切责任。”
丁运隆在将这本日记交付之际,曾述及其父生前对其言道:
我深知,刘少奇同志早已遭受批判,而今不过是试图搜集那些足以证明其罪行的证据,以便公之于众,以图名正言顺。我绝不允许他们得逞,我绝不可能退出舞台。
这充分证明了丁觉群的供词实属被迫捏造。
调查结果显示,所谓由一名组长和一名组员(丁觉群)组成的“工人运动小组”纯属子虚乌有。既然这样的组织根本不存在,那么刘少奇同志被指派为小组长的说法自然也就成为无稽之谈。这一事实亦足以证明,丁觉群的所谓“书面交代”纯粹是虚构的。
第三,调动武汉工会干部。
经李维汉、郭述申等同志以及李景明(时任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主任)、郑超麟(时任湖北省委宣传部长)等人的证实,1927年六月初,鉴于汪精卫领导的武汉国民政府背叛革命,宁汉合流迹象日益显著,我党中央果断决定将聚集在武汉的干部进行疏散。湖北省总工会据此精神,对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采取了隐蔽、转移等措施,部分干部被派往贺龙、叶挺的部队,同时,也调来了若干身份隐蔽的干部以维持工作。
当时的这一应变举措,实属必要,且完全恰当。然而,原审查报告却将此事曲解为刘少奇同志参与了“破坏革命的内奸活动”,此种说法实属荒谬至极。
第四,工人纠察队枪械问题。
在深入研读了1927年7月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中国革命目前形势的决定》、中共八七会议发布的《告全党党员书》、1929年12月陈独秀等人撰写的《我们的政治意见书》以及1927年6月29日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的记录后,这些资料均揭示了:
当时,以陈独秀为领头的党中央在汪精卫武汉政府的压力下屈服,为了维系国共两党的合作关系以及所谓的“军、工联合”,毅然决定主动解散工人纠察队的武装。
这一失误源于陈独秀所倡导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其核心责任应归属于中央领导层。当时,刘少奇同志并非中央的核心成员。凡是对那段党的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清楚如此重大的问题并非他一人所能决断。
关于他作为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代表工会进行缴枪过程及其意义的汇报,实则完全是出于执行上级错误决定的要求。
原审查报告将此事责任归咎于刘少奇同志,实乃不公,亦与当时的历史真相不符;进而将其描绘为“特务与内奸的勾当”,更是明显的栽赃陷害之举。
第五,需探讨是否存在所谓的“苦肉计”,即考察1927年在武汉是否遭遇了逮捕。
1. 当年,在毗邻而居的全国总工会与湖北省总工会供职的林棣之、陈仲波、曾昭美、吴良福等众多同仁均作证称,1927年6月28日晚,部分国民党军队闯入全总和省总滋事,然而并未目睹或听闻工会主要领导人向忠发、许白昊、项英、刘少奇等被捕的任何情形。
2.在1927年6月29日的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记录中,一方面披露了纠察队解散之后,军队侵占工会住所并拘捕了工会成员的事件;另一方面,亦提及了李立三与刘少奇二人先后向武汉国民党当局呈报,请求卫戍司令部派遣兵力以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等情况。
所提及的“抓工会的人”一事,显然并非针对刘少奇同志及其在全总与省总担任核心领导职务的同志们。若刘少奇同志当时已被捕,自无需李立三、刘少奇同志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提出保护请求。
3.彼时,《庸报》、《申报》、《时报》、《顺天时报》等媒体对于军队曾一度“占领总工会会址”并与工会产生争执的报道,均未提及工会主要领导人被捕的情况。其中,《申报》报道称:“经过苏兆征与第八军李品仙的交涉,双方意见未能充分沟通,现已达成一致,军队已于午后撤出。”而《庸报》则报道称:“今晨,军队占领工会会址的事件,经过双方的澄清,误会得以消除。今夜,军队已撤离,工会由纠察队继续守护。”
原审查报告指出,刘少奇同志于1927年6月28日不幸被捕,此结论主要依据同年6月29日汉口法租界巡捕房致法国驻武汉总领事的报告信。信中载明:当晚,卫戍司令部军官率领巡逻队至总工会办事处,拘捕了包括向忠发、刘少奇、许白昊、项英等在内的数位该会要员。
通过对上述各份资料的综合分析,尤其是与那些亲身经历者的证词进行比对,我们可以明确看出这份报告信的内容明显失实。事实上,向忠发、许白昊、项英等人在当时并未被拘捕,这一点更进一步加强了我们对报告信内容虚假性的认识。
所谓假逮捕的“苦肉计”理论,其唯一依据源自于前述丁觉群的虚构“书面交代”。(据丁所述,刘少奇为掩饰其与汪精卫、陈公博合谋背叛工人纠察队的罪行,并便于日后为汪精卫效力,于六月二十五日撰写一封密信,指示丁转交陈公博,提议“实行一次苦肉计”。在纠察队缴械的前夕,刘少奇等人便遭到逮捕。次日,卫戍区司令部利用小汽车将其秘密送往武汉国民党中央党部,与汪精卫会面,商讨后续行动计划。)
众多确凿证据表明,刘少奇同志并未遭受逮捕。既然未被捕,何谈所谓的“苦肉计”?审查报告中引用的这种在逼供中捏造的谎言,以及据此妄加的罪名,根本不能作为依据。
第六,关于所谓受汪精卫授意,潜藏于庐山,并持续从事背叛行为的指控,原始审查报告依然仅凭丁觉群所编造的“书面交代”作为证据,并无其他任何佐证材料。
聂荣臻同志及罗章龙等人的证词明确指出,党中央当时确实知晓刘少奇同志前往庐山疗养的情况。在1927年南昌起义前夕,聂荣臻同志遵照周恩来同志的指示,曾两次前往庐山,亲自向刘少奇同志传达了即将发动武装起义的决策。由此可知,丁觉群所声称的“前往庐山躲避”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三)提及一九二九年沈阳发生的所谓“被捕叛变”事件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沈阳奉天纱厂被捕后,供认自己是满洲省委书记,出卖了省委领导成员和所属党组织,并且向统治阶级“积极出谋献策”,张学良“颇为赞赏”,因而释放;由于他提供情报,“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共产党员被捕被杀”;还说他按照敌人旨意,“利用中东路事件配合进行反苏反共”,等等。
经仔细复核,这些所谓的“罪名”实乃凭空捏造,纯属虚构。
首先,原专案组判定刘少奇同志在沈阳遭遇“被捕叛变”,此结论主要基于孟用潜(时任满洲省委组织部长,与刘少奇同志一同被捕)以及刘多荃(当时担任张学良卫队上校团长)所提供的供词材料。
经查证,孟用潜同志在刘少奇同志的问题最终定案之前,便已勇敢地提出翻案诉求(在遭受囚禁期间,他累计撰写了二十份申诉文书,然而这些材料均遭原专案组没收,并被隐匿未予上报),并纠正了此前在遭受逼供压力下所做出的虚假供述。
刘多荃的材料也完全是虚构的。经查对原专案组案卷记录,刘多荃所说的“破获共产党案子”,从被捕人数、被捕地点、关押时间,到释放的方式和过程等具体情节,同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案情无一相似之处。
刘多荃也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和十一月写了更正材料,说他确实没有听说过张学良同被捕的人“达成政治交易”的事,“一九六八年一月我所交待的关于‘奉天纺纱厂逮捕共产党人案’和同年八月以前所交待关于‘中东路事件’的两篇材料,是专案组从我到学习班被监护的整个期间,被逼所写的几十万字材料中,摘录要我抄写的”;并揭发了专案人员对他指供、诱供,炮制假证据的全部过程。
原审报告将刘多荃被迫捏造的证词,用作刘少奇同志“背叛”的证据,此做法实属毫无根据。
其次,在原始的《罪证》文档中,存在六份由所谓“知情人”提供的证词笔录,这些笔录普遍表述模糊。其中一份证词是基于“听闻”的信息,而其余五份证词则仅描述被捕者的外貌特征,如“黑脸”、“白脸”、“黄脸”,以及身材描述如“中等个”、“高个子”、“胖子”或“瘦子”。
在这群所谓的“知情人”中,关辅金(曾担任奉天纱厂副技师)、徐廉奎(原任奉天纱厂庶务主任)、关庆云(曾任奉天省警察局行政科代理科长)已不幸去世;而丁基实(亦即丁君羊,孟用潜同志离职后接任满洲有委组织部长,后脱离党籍)、刘青第(原为奉天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代理主任书记官)以及陈元祯(曾任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长)三位幸存者,均坚决否认在遭受逼供的情况下所提供的虚假证词。
陈元桢(现名陈冠英)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揭发(由他三儿媳代笔)说:
他仅能回想起,在1929年,奉天纱厂因一场风波而有人被捕,“至于此后的发展,我一概不知”。然而,到了1968年的1月和2月,沈阳军区的一位人士将他召去,就此事进行询问,并施加威胁:“若你再不坦白,便将你移交至公安局”。“在那接下来的七八天里,我日夜不停地被盘问,不得片刻安宁,……我实在是难以承受”。
不久,换了一位新来的人,他对我说道:“既然如此,你不妨全部承认。刘少奇已经倒台,这对你来说,反而是立功的机会”。“那份1968年的材料是他们所撰写的,我并不识多少字,也不会写字。他们没有让我亲自阅读,只是念给我听,然后便要求我在上面签字并按上手印,之后便将我释放了”。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在1968年11月4日——也就是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的前夕——他们把我带到了吉林军区实行了监护”。起初,“我听说‘九大’结束后便可以回家”,但直到“1972年2月”我才得以返回。
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的直接操控与指挥下,专案人员采取的逼供信和制造虚假证据的手段,从中便可窥见一斑。
第三,除却对那些虚构证词的否定之外,更为关键的是,众多史料充分证实,刘少奇同志在1929年被捕时,并未有任何叛变的举动。
(1)经调查核实,刘少奇同志曾于奉天纱厂发生的一次工潮中,与孟用潜同志一同前往工厂与工人进行交谈。由于工厂内部有叛徒向厂方泄露了酝酿中的罢工计划,导致地下党支部书记不幸被捕。刘少奇同志和孟用潜同志在纱厂门口亦因受到怀疑而被该厂保安队逮捕。
关于此次被捕的具体过程及缘由,满洲省委已于1929年8月31日及时向中央作出了详尽报告,相关档案可供查阅。
廖如愿(时任满洲省委秘书长)亦证实:“刘、孟抵达警察局后,外界输送物资便捷,前来会面亦无阻碍”,且对刘、孟“未予以政治犯的待遇”,“故而当时省委保持冷静”;“刘、孟在警察局集中精力应对一般案件,并未听闻其政治立场有所改变”。
(2)刘少奇同志被捕之际,党组织并未遭受破坏,亦未导致其他同志遭受牵连而被捕或遇害。
据《满洲省委》于一九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向中央提交的报告显示:“刘、孟二人被捕,虽然在事业上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但并未对同志们的倾向产生显著的波动。”
王鹤寿、杨一辰、何松亭等同志——当时均投身于满洲党、团省委及其下属组织中,对实际情况有着深刻了解——亦均证实,自刘、孟被捕以来,其所掌握的党、团领导机关及负责同志的住址,以及所熟知的一些学校和工厂的支部,均未遭受破坏,且无一同志因此遭受牵连而被捕。
王鹤寿、赵毅敏等同志还证明,在张作霖、张学良统治东北时期,除一位鼓动兵变的共产党员韩渊波同志被杀以外,直到九一八事变为止,东北地区没有任何同志被杀。这个历史事实,也是当时在东北工作的同志人所共知的。
原审查报告说由于刘少奇同志被捕,有许多共产党员被杀,这完全是捏造的。
(3)该审查报告暗指1930年4月满洲省委遭受的严重破坏事件,将其归咎于刘少奇同志“提供情报”的行为。这一说法实为对历史的蓄意歪曲。
依据党的历史档案(参见1930年9月18日中共满洲总行委发布的第十二号《通知》)、敌伪档案(如1934年日本大阪对支经济联盟编纂的《苏联和满洲的共产运动》)、以及《盛京时报》等敌伪报刊(1930年5月1日)的记载,加之当时在满洲担任党、团省委职务的赵毅敏、杨一辰、王鹤寿等同志的一致证词,此次重大破坏事件导致党、团省委领导及三十余名党、团员被捕,其直接原因是杜兰亭(当时任职于团省委)于4月12日被捕后叛变,向敌人泄露了团省委机关的位置(当时党、团省委负责同志正在该地召开会议,导致众多同志被捕)。
彼时,刘少奇同志已迁往上海履职,此事件与他并无瓜葛。
(4)刘少奇同志在被捕约五十日后,即便统治阶级未能搜集到任何确凿证据,亦是在担保释放的情况下得以重获自由。
孟用潜同志在1967年6月5日的“补充材料”中提及:“我的案件判决为‘煽动工潮,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予以取保释放’;刘少奇同志的判决同样为‘不予起诉,取保释放’。”杨一辰同志分别在1967年6月17日和1979年4月24日两次予以证实,指出当时对刘少奇同志的判决是“检察终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取保释放”。
饶漱石,时任满洲团省委书记,以及王广恩,前奉天纱厂协理,亦均提供了类似的证明文件。
总的来说,刘少奇同志于1929年在沈阳的奉天纱厂遭到逮捕,但他在狱中并未泄露自己的政治身份,也未对党组织或党的事业造成损害。经过半个多月的监禁,鉴于案情轻微,证据不足,他被取保释放,随后得以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因此,关于他投敌叛变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原专案组仅依循严酷逼供和虚构的资料,便断言刘少奇同志“投敌变节”,进而无端捏造称:“刘少奇热衷于向张学良泄露情报,导致满洲省委及其下辖的地下党组织遭受重创,众多党员被捕乃至遇害”,“并遵照帝国主义、国民党以及张学良的意图,借助中东路事件,协同展开反苏反共的‘大叛卖’活动”。这些所谓的“罪行”纯粹是凭空构陷。
(四)“其他反革命罪行”问题
在上述三个问题之外,原审查报告还罗列了刘少奇同志所涉七项“反革命罪行”。经过重新审查,这些所谓的“罪行”均未得到证实。
(1)指使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等六十一人“投降国民党、叛变共产党”的问题,已由中共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发75号文件予以否定。
(2)1936年,涉嫌与蒋介石、陈立夫等人勾结,密谋图谋消灭红军,并意图废除红色政权的事件。
刘少奇同志,作为党中央的使者,在1936年年初派遣代表与南京国民党的代表展开联合抗日的谈判,此行完全是按照党中央的统一战略部署所展开的。党中央对谈判的进程和最终结果了如指掌。这绝无与蒋介石、陈立夫等人暗中勾结之嫌。
(3)“涉嫌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相勾结”之疑点。
在抗日战争的烽火岁月里,新四军的领导同志们严格遵循党中央“积极拓展与敌伪政权上层分子的联络工作”的方针,派遣了军部工作人员冯少白同志,凭借其亲戚关系,四次深入敌占区域,成功开展了分化与瓦解敌人的行动。
冯于1941年首次踏入敌占区,肩负陈毅同志交付的重任之际,他事先向刘少奇同志进行了请示。然而,自1942年起,冯再度踏入敌区时,刘少奇同志已离开新四军,返回了延安。
原审查报告将此依据党中央指示展开的工作,恶意曲解为刘少奇同志“指派叛国投敌者冯少白担任代表,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相勾结,向日本侵略者投降”,此行为明显篡改事实,混淆黑白。
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起,原中央专案组对冯少白同志的冤案进行了复查并予以平反,同时取消了之前错误地将他定性为“投敌叛变分子”的不实结论。
(4)“和平民主新阶段”
自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之日至1946年1月国共两党签署停战协议的这一时期,党中央及毛主席在诸多文件、指令及社论中,已明确指出国内形势正步入“和平发展新阶段”、“和平建国新阶段”、“和平民主新阶段”以及“和平改革与和平建设新阶段”。
刘少奇同志于1946年一月底亲自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中,以及他在二月一日于延安干部会议上发表的《时局问题的报告》里,均提出了“和平民主建国的新阶段”以及“和平民主的新阶段”的概念,这与党中央和毛主席的表述保持了高度一致。
随后,国民党方面违背了停战协议,随着局势的演变,刘少奇同志亦与党中央同步,调整了先前的判断。
对这件事,一九四六年七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的一次小型会议上,用自我批评精神,代表中央总结过经验教训。
原本,这一问题在历史长河中早已得到妥善解决,然而,原审查报告却将其重新提出,将其作为刘少奇同志个人的罪名,实乃蓄意陷害之举。
(5)针对孟用潜与司徒雷登之间的所谓“勾结”疑虑。
在原专案组将孟用潜同志视为“极具影响力的美国特务”进行审讯期间,所获取的所谓“供词”实则源于逼供手段,并非事实。经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核实,该情况并不存在。
(6)“与美特王光美结合”的说法,实为无端之指控。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进行复核,于1979年3月对王光美同志的历史问题已形成最终结论:王光美同志的政治历史明晰,毫无疑点。
(7)关于派遣王光琦前往香港,为美国政府提供情报的任务。
1953年,香港某特情机构提供了一份虚假情报,声称王光琦同志是隶属于美国中央情报局香港分部的特务,并在大陆扮演着重要的情报角色。经过公安部的立案调查,至1956年9月1日,已明确证实该情报实为蒋介石所策划的反间计,因此决定解除对王光琦同志的怀疑。
专案组毫无依据,竟无视公安部早已结案的事实,仍旧依循旧有的虚假情报,对王光琦同志进行定罪,声称其是刘少奇同志的派系成员,这无疑是一场严重的政治诬陷。
(五)“走资本主义道路”问题
原审查报告指控刘少奇同志在全国解放后,涉嫌“顽固坚持资本主义路线”,“顽固维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密谋推翻无产阶级政权”,“破坏全球革命事业”等一系列“罪行”,并将其描绘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势力的总头目,资本主义复辟的最主要代表”。这无疑是对历史的极大扭曲。
实践证明,建国以后十七年,我们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刘少奇同志作为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自始至终参加了党中央的领导工作,同样是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并且是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在这段历程中,虽然我党在推进事业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难免犯下了一些错误,刘少奇同志同样也不例外。然而,这些错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得以纠正。根本不存在一条以刘少奇同志为标志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也不存在一个由刘少奇同志担任“总头目”的“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更不存在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以及一批被标榜为“最大”的“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
在文化大革命的开端阶段,我们党采取了派遣工作组至若干单位以指导运动的做法,这长期以来一直是解决基层问题的有效途径。事实上,并不存在一条由刘少奇同志所制定并推行的所谓“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在对外事务的处理上,刘少奇同志始终秉持党的对外政策方针和路线行事。所谓的“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的说法,实则是对其进行无端的诬陷。
依据上述复审结果,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对刘少奇同志所加之“叛徒、内奸、工贼”等三大罪名,以及所有其他指控,均系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一伙人所蓄意构陷。据此,八届十二中全会所做出的“将刘少奇同志永远开除出党,并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决议,实属不妥。
刘少奇同志,一位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毕生致力于共产主义的伟大事业,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先驱。在几十年的光辉历程中,他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之一,对我党的建设、我国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及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忠贞不渝。他将全部精力无私地奉献给了我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事业。
过去对于刘少奇同志的污蔑、诬陷、伪造的材料以及一切不实之词都应完全推倒。为此,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特作如下决议:
(一)取消中发〔68〕152号文件(亦即八届十二中全会公报)对刘少奇同志所加罪名及对其处理的相关决议,同时亦废止中发〔68〕155号文件(即原审查报告)。恢复刘少奇同志作为杰出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的崇高名誉。
(二)在适当时间,由中共中央商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前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同志举行追悼会。
(三)针对过去因刘少奇同志的问题而受到牵连的个人与事件,相关部门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彻底的复查与辨明。对于任何冤屈与错误的案件,都应予以彻底平反。
(四)本中央决议及其附件,已下发给各基层党支部。我们将遵循“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确保将信息传达至全体党员及全国广大人民群众,以消除先前对刘少奇同志错误处理所遗留的影响。